(2014)寿执字第3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与崔兴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崔兴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0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被执行人:崔兴旺,寿光市圣城街道崔家村。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列双方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2013)寿商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效力。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胜利东支行提出申请,因被执行人崔兴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寿商初字第23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刘文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