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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乌鲁木齐大地肠衣厂与被告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大地肠衣厂,李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二初字第1号原告:乌鲁木齐大地肠衣厂委托代理人:张福才被告:李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大地肠衣厂(以下简称大地肠衣厂)与被告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地肠衣厂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地肠衣厂自愿撤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大地肠衣厂撤回起诉。本案原案件受理费2427.57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降低诉讼标的后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负担,多收取的受理费2402.5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朝阳人民陪审员  吕传斗人民陪审员  冯桂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