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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沽源县宏泰农商贸易有限公司与郭润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沽源县宏泰农商贸易有限公司,郭润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沽源县宏泰农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桥西大街。法定代表人侯森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翠兰,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润爱,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沽源县宏泰农商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润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沽源县宏泰农商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按照规定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沽源县宏泰农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