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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羊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贺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贺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负责人徐良,行长。被告贺煜。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贺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贺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17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丽雅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