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龚海礼与付光林、龚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海礼,付光林,龚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龚海礼,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茂汉,男,1946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付光林,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龚小兰,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海礼与被告付光林、龚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海礼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龚海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海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海礼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