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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龚海礼与付光林、龚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海礼,付光林,龚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龚海礼,男,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龚茂汉,男,1946年5月1日生,汉族。被告付光林,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龚小兰,女,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海礼与被告付光林、龚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龚海礼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龚海礼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海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海礼承担。审判员  周海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