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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