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三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88号原告:许某某,女。被告: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拒不交纳公告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瑞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