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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立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占荣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立字第18号起诉人胡占荣,男,汉族。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胡占荣的起诉状,诉讼要求:工伤的工资是100%,但现在胡占荣是95%。基本工资360.5元×5%=18.03元,一年是216.36元,22年就是4759.92元。工龄津贴一年24元,22年短528元。特殊工种每下一年井,就多记两个月工龄,30年是60个月工龄÷12个月=5年,5年×27.2元=136元,136元×12=1632元,1632元×22=35904元。进坑费:35元-1.6元=33.4元,33.4×25天半=851.7元,851.7×12×22=224848.8元,医疗费:76年至2012年的费用36年×26000=936000元。伙食补助费:14.5×30天×36年=15660元。再就业补助金20000元×22年=440000元。伤残津贴:250000元。合计1892040.7元。理由是:起诉人在西山煤电集团西铭矿干了30年后退休,退休后中央下达在全国范围内给工伤人员建立数据库,才给起诉人鉴定为煤矽肺,现在这些人无人过问,像西山这样的单位,根本不管这样的事情,希望法院严格对待这问题公开、公正、公平解决问题。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胡占荣在1993年退休,后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其与原单位因追索工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等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占荣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阳 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建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