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董春艳与杨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艳,杨有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董春艳,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胡明灿,安徽省东至县张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有信,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艳诉被告杨有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董春艳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