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北应与鲍和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北应,鲍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278-1号申请执行人:王北应,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鲍和友,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的(2013)桐民一初字第0070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5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执行人鲍和友的银行存款737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