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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蓝田县敬老院与陕西常乐老年公寓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蓝田县敬老院,陕西常乐老年公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蓝田县敬老院,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白马坡。法定代表人张洪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林,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常乐老年公寓,住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韦一村***号。法定代表人阎国红,该公寓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鑫,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蓝田县敬老院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常乐老年公寓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4)蓝民初字第012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田县敬老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蓝田县敬老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蓝田县敬老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春哲审 判 员  徐振平代理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银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