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邹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365号原告邹某某,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夏某某,男,198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