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美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李正果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正果。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果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中、被告人李正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正果窜至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名门广场南区保安值班室内盗窃包裹1个,包裹内有燕窝1盒,李正果盗窃得手后拆开包裹,将燕窝带至美兰区下贤二村220号204房其住所处,后被其丢弃。2014年12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正果再次窜至名门广场南区保安值班室内盗窃包裹两个,其中��个包裹内装有面膜1支、玫瑰水1瓶、洗面乳1瓶、眼霜1瓶、面霜1瓶、精油1瓶、润喉糖2包、洋奶香皂2块、测男女试剂1盒(共计价值人民币2230元),李正果盗窃得手后将该装有化妆品等物品的包裹带至住所处。另外一个包裹内装有橄榄油两瓶及餐具1套,李正果盗窃得手后,将该包裹内物品送给蔡飞。2014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李正果在海口市美兰区名门广场南区保安室企图再次盗窃包裹时,被保安发现并抓获。从李正果处缴获上述化妆品,从蔡飞处缴获橄榄油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正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飞、吴清裕、符显双的证言,被害人吴丽丽、蒙碧霞的报案与陈述,被告人李正果的供述,视频截图,证据保全清单,快递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方位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正果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正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付。)二、扣押在案的欧丽薇兰特级初榨橄榄油二瓶、及餐具二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史燕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克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史燕燕撰稿:史燕燕校对:何克景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6日印制(共印20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