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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有满、黄笑萌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邓有满,黄笑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李力平,局长。被执行人邓有满,男,198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笑萌,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邓有满、黄笑萌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了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5)漳执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房地产等财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俩被执行人生活困难为由,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漳计生征决字(2014)第07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