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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渠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唐淑华与宋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淑华,宋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唐淑华,女,生于1968年11月1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传彬,渠县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建,女,5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淑华诉被告宋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淑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淑华负担。审判员  郑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