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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淳执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王某代位权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94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86年9月11日,汉族,农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申请执行王某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3日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委托执行,执行标的13905元及执行费109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淳执字第00194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赵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