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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二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彭玮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玮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二初字第443号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燕飞,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玮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玮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永泰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