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行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钱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钱松,李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行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本营,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钱松,男,满族,1974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执行人李姚,女,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经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泃(2014)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具体行为所确立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三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泃(2014)01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张瑞忠审判员 刘凤国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