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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浑江区六道江镇香磨村村委会申请崔洪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浑江区六道江镇香磨村村委会负责人崔永新,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崔洪海,男,1967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六道江镇。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浑江区六道江镇香磨村村委会申请崔洪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崔洪海应给付案件款通往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香磨村砬门里通道上的大门拆除,承担案件受理费。现因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的判决并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浑民一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院2012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2)浑民二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浑执字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