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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韩留芬与戴鹏英、冯书春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留芬,戴鹏英,冯书春,河北博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保字第120号申请人:韩留芬。被申请人:戴鹏英。被申请人:冯书春。被申请人:河北博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韩留芬因被申请人戴鹏英在申请人处借款100万元后,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戴鹏英、冯书春、河北博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戴鹏英、冯书春、河北博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德忠审判员  崔 勇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米亚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