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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宝初字第0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秀珍与被告北票市北塔镇陈家梁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宝初字第01949号原告王某某,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被告北票市某某镇某某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和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9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连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