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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于金荣与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荣,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211号原告于金荣。被告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58号今晚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刘晓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荣与被告天津市今晚红报箱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金荣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金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