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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李晓琴与南川区美力豪健身中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琴,南川区美力豪健身中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1604号原告李晓琴,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南川区美力豪健身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西大街7号(金佛山大酒店三楼),组织机构代码L3484974-2。经营者杨洪燕,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琴诉被告南川区美力豪健身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晓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晓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