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刘国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刘国付,谭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2230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振甫,任该社社长。被执行人刘国付,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谭金才,男,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依据已生效的本院(1997)禹经初字第39号经济调解书,申请执行刘国付、谭金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禹经初字第39号经济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王国敏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玉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