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阮校丰与于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校丰,于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503号原告:阮校丰,职业不详。被告:于苗龙,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校丰与被告于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校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校丰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校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财产保全费1970元,合计4795元,由原告阮校丰负担。审 判 员 余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 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