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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万贵与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贵,王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700号原告张万贵,男,汉族,53岁。委托代理人谢俊礼,绵竹市富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军,男,汉族,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贵诉被告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贵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万贵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万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