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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兰云与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黄舒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1488-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云,黄舒,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88-1号申请执行人兰云。被执行人黄舒。被执行人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650785-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23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834431元、利息554957元、诉讼费16190元、执行费26293元,合计2431871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8344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舒、合肥荣轩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431871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8344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刘 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