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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明安与王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安,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47-1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安被执行人:王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67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王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东在武汉市汉阳区翠微街平田小区26号,平田小区31栋1单元7楼2号的房屋拆迁款人民币70000元,用于偿还本案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