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方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2676号原告方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原告方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被告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育有长子方东辉,现年9岁,次子方东雨,现年5岁,均随原告生活。被告从去年七月初离家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特起诉,请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两个孩子。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抚养小儿子方东雨。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份。证实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原告当庭陈述,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我自愿承担。两个孩子现都跟随我生活,并且都在方官庄村上小学。被告离家近两年,她从没看过孩子,也没给孩子打过电话。我几次带孩子去她娘家叫她,但她都视而不见;晚上我把孩子放在她那,她都不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质证意见为,不同意两个孩子都由他抚养。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被告的当庭陈述,要求抚养方东雨。两个孩子都是我一手带大。只是我离家的这两年,他们才管,以前原告从没管过孩子。原告对被告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为,那几年确实是被告管孩子,我在外挣钱,但挣的钱也都给了她。根据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及双方的当庭陈述,结合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本案事实确认如下: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方某与被告胡某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七月初二生长子方东辉,2010年农历四月初六生次子方东雨,现均随原告生活。2014年7月初,被告胡某离家外出,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准予离婚。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双方自2014年7月分居,分居时间较长,经调解无效,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两个婚生儿子分别由双方抚养为宜。被告要求抚养次子的意见,予以支持。考虑到原告已独立抚养了两个孩子一年多的实际情况,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由双方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方某与被告胡某离婚。二、婚生男孩方东辉由原告方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婚生男孩方东雨由被告胡某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胡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西云人民陪审员 董玉松人民陪审员 秦海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