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鸡冠执字第3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关于胡某申请执行冯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鸡冠执字第329-2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被执行人冯某,女。本院在执行胡某申请执行冯某继承纠纷一案,(2010)鸡冠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胡某某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乡某村74.25平方米(所有权证号为030312)房屋产权证照过户到胡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金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