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52)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中山市三乡镇前陇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行非诉审字第488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委托代理人:钟佩恒、曾永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三乡镇前陇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唐炳润。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三乡镇前陇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前陇经联社)未经依法批准,于2013年7月始,占用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前陇村土名“禾石洲”地段处的土地实施建设两座砖墙星铁顶建筑物,作工业厂房项目用途。经实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为6758.6平方米(折合10.1379亩),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1066.2平方米、一般农用地7.3平方米、未利用地5685.1平方米。根据《中山市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该用地中有1066.2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5692.4平方米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陇经联社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前陇经联社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758.6平方米土地;2.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6751.3平方米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7.3平方米一般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以上共计67659元。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16日向前陇经联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前陇经联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前陇经联社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限期履行,但前陇经联社逾期仍未履行。市国土资源局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758.6平方米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的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缴纳罚款67659元。本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市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前陇经联社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4)第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许执行。其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山市三乡镇前陇经济联合社退还非法占用的6758.6平方米土地及拆除非法占用的7.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内容,由中山市三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67659元处罚内容由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徐淑榆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