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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0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胡华芳与洪海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芳,洪海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胡华芳,女,198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洪海松,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芳与被告洪海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华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金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