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余梓颢与李家峰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梓颢,李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余梓颢,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家峰,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余梓颢申请执行李家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注销李家峰2010年3月18日设定于余梓颢名下位于芜湖市新市口86号3幢401室债权抵押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