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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余梓颢与李家峰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梓颢,李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884号申请执行人余梓颢,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家峰,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余梓颢申请执行李家峰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裁判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注销李家峰2010年3月18日设定于余梓颢名下位于芜湖市新市口86号3幢401室债权抵押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尚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佳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