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何志强与柯大深、柯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强,柯大深,柯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338-1号原告:何志强,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759。被告:柯大深,男,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101X。被告:柯标,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安宁。公民身份号码:×××1026。原告何志强诉被告柯大深、柯标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志强诉称:被告柯大深与柯标是父女关系,原告与柯标原是夫妻关系。原告因触犯刑律,于2004年至2008年间在异乡服刑。柯标利用夫妻无法同居生活之机,与其父柯大深合谋伪造了四份所谓借款借据。分别是2004年12月2日借款50000元,同年12月8日借款100000元,2005年12月16日借款220000元,2006年1月15日借款95000元,合共借款465000元。2011年间,原告因与柯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法院到银行查证2006年之前被告柯大深的资金出入流水账,以证明柯大深根本没有借款给他人的能力,但法院没有调查取证。被告柯标背叛丈夫与他人同居,于2007年4月4日到阳江妇幼保健院做人工流产,原告也于法定时间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法院没有没调查取证。2009年间,两被告合谋以四份虚假借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背着原告进行诉讼诈骗原告的合法财产236637.5元,令人难以容忍。法院据此作出了(2009)城法民一字初第73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没有追加何志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遗漏了当事人,所作出的判决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是错误明显的判决。两被告通过虚假诉讼,将本属原告何志强与被告柯标的夫妻共同财产473275元转移给被告柯大深,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作为利��关系人,可以形成撤销权,现请求:1、撤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09)城法民一字初第731号民事判决;2、判令两被告返还侵吞原告的份额236637.50元给原告;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柯大深诉柯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09)城法民一字初第731号]的债权人为柯大深,债务人为柯标,标的为借贷关系,由于何志强在该借贷关系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第三人的身份,故其对该案不具备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对于何志强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志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伟庆代理审判员  谭XX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铭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