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应浓灿、冯国祥与冯国祥、张华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浓灿,冯国祥,张华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应浓灿。委托代理人:崔东华,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灵超,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祥。被告:张华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浓灿诉被告冯国祥、张华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浓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51元,本院依法收取5025.50元,由原告应浓灿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