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应浓灿、冯国祥与冯国祥、张华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浓灿,冯国祥,张华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应浓灿。委托代理人:崔东华,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灵超,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国祥。被告:张华坚。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浓灿诉被告冯国祥、张华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浓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51元,本院依法收取5025.50元,由原告应浓灿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