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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百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子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百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子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948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百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北街98号附9号,组织机构代码45038444-3。法定代表人陈征,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陈大清,男,汉族,重庆市百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子国,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百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子国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振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百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沙劳仲案字(2014)第648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从未与陈子国建立劳动关系。因沙坪坝区法院正在执行沙劳仲案字(2014)第648号仲裁裁决,故我公司请求立即撤销沙劳仲案字(2014)第648号仲裁裁决,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车费、精神损失费1500元。经审查查明,被告陈子国于2014年6月27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1550元、加班工资28965.45元、延时加班工资10210.3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16365.5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389.65元和经济补偿金1575元。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多次向原告送达未果,遂于2014年8月25日在重庆法制报上刊登公告,载明:“重庆市沙坪坝区百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陈子国诉你单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渝沙劳仲案字(2014)648号仲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4年10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劳动争议仲裁院第一仲裁庭(地址: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42号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1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2014年10月3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缺席审理了该案,并于同年11月5日作出了沙劳仲案字(2014)648号仲裁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二倍工资6300元,同时驳回了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未按公告日期领取裁决书,被告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到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了上述仲裁裁决书,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有渝沙劳仲案字(2014)648号仲裁裁决书、公告、仲裁庭审笔录、送达回证等在案证实,可以证实。本院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向原告送达未果的情况下,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出庭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公告内容,原告应当于2014年11月9日前至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即使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原告领取裁决书的公告送达期限延长60日,原告也应当于2015年1月8日前领取裁决书,逾期亦视为送达。在视为送达后的15日内,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原告迟至2015年4月21日才到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上述仲裁裁决书,依照法律规定,此时上述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丧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无权起诉要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可以另案起诉,本案亦不予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百颗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