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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张光富、张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张光富,张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李光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战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光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曙光,男,汉族,系胶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辉与被告张光富、张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光辉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