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光辉与张光富、张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张光富,张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李光辉,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战吉,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光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张曙光,男,汉族,系胶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辉与被告张光富、张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辉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光辉负担。审判员 鹿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宁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