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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林某,女,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吕某,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林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款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 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彬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