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让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苏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红武,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红武、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某某诉称:2012年4月中旬,原告与被告女儿张某某自由恋爱,后经双方商议,按照当地习俗,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10万元,2012年12月9日上午,原告在被告家中将该10万元彩礼交给了被告,2012年12月28日,原告与张某某按照习俗举办了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三个月后,女方张某某就离开家了。因原告的彩礼款都是父母借贷来的,现在生活压力很大,故原告向被告提出返还彩礼,被告口头答应返还,但却迟迟不予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辩称:我确实收到了原告给付的彩礼10万元,但该10万元彩礼款已被我女儿张某某消费了,具体用途我也不清楚,因此我现在不同意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女儿张某某于2012年4月经自由恋爱相识,后经双方家长协商,按照当地习俗由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2012年12月9日上午,原告及家人在被告家中将该10万元彩礼交付给了被告,并由被告岳父刘平金作为中间人出具了礼单一份;2012年12月28日,原告与女方张某某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生活三个多月后,女方张某某表示不想再与原告共同生活了,之后便离开家再未与原告联系。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返还彩礼,被告口头答应返还,但却迟迟不予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给付彩礼1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只同意返还彩礼的一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礼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本案原告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与女方张某某按照习俗举行了婚礼,之后双方又同居生活数月,客观上应存在一定的消费支出,故该10万元彩礼不宜全部返还,对此本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彩礼7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苏某某彩礼款7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775元,由原告承担375元,邮寄费22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孟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