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潢民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宋海林、王月林与被告杨大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林,王月林,杨大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潢民初字第00845号原告宋海林,男,生于1962年,汉族,住潢川县魏岗乡.原告王月林,女,生于1961年,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海林之妻。被告杨大成,男,生于1954年,汉族,住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原告宋海林、王月林与被告杨大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海林、王月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宋海林、王月林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朱喜平审 判 员 陈国霞人民陪审员 许学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守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