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李军、叶渡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李军,叶渡英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353号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荣文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常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叶渡英,女,198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叶渡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隽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步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钱雨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