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刑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05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3月4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牛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区石坪桥公交车站附近的公路边,被告人何某某将1本伪造的西南大学《毕业证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彭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对伪造的西南大学《毕业证书》1本及作案工具诺基亚N5000型手机1部和违法所得的300元进行了扣押。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扣押的西南大学《毕业证书》中的一枚“西南大学”印文和一枚“西南大学”钢印印文分别不是西南大学使用的“西南大学”印章和“西南大学”钢印所盖印。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证人彭某某的证词、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指认记录及相关照片、辨认笔录、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伪造的西南大学《毕业证书》1本及作案工具诺基亚N5000型手机1部予以没收。三、对违法所得的3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