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下调确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霞等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霞,张鹏,张忆蕾,张化中,冯小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下调确字第24号申请人:刘霞(张小超之妻),女,1969年6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张鹏(张小超之子),男,1994年4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申请人:张忆蕾(张小超之女),女,1993年11月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张化中(张小超之父),男,1951年5月3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第八师一四二团。申请人:冯小兰(张小超之母),女,1949年2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刘霞、张鹏、张忆蕾、张化中、冯小兰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霞、张鹏、张忆蕾、张化中、冯小兰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6日经第八师一四二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张小超在中国农业银行石河子新安镇支行(卡号为:622845337806614****)的存款余额全部由申请人张鹏继承,刘霞、张鹏、张忆蕾、张化中、冯小兰自愿放弃继承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伟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慧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