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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邵永全与周开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永全,周开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邵永全。被告周开斌。委托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永全诉被告周开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玉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单位人事调整,于2015年3月12日将案件承办人变更为审判员雷爱红,并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永全、被告周开斌的委托代理人朱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永全诉称:2014年1月29日,借款人纪明中以发工资为由从原告处借款65000元,双方约定月息2%即每月1300元,由被告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人只付了3000元利息,担保人也以各种理由推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担保款65000万元及利息139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开斌辩称:被告为借款人纪明中借款提供担保属实,借据是由原告提供,在借据中约定的是借款人不偿还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括号里面有注明是连带责任,因为借据原告提供的,应当采用一般保证方式,首先要向借款人主张。所涉借款债务人已经偿还,原告再起诉没有事实根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借款人纪明中从原告处借款6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陆万伍仟元,¥65000元,月息2%,还本时一次性结算,如借款人不偿还,由担保人负责偿还(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发生纠纷,由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后,借款人纪明中仅还利息3000元。因借款人纪明中及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引起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担保款65000元及利息13900元(从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借款人纪明中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自愿为借款人纪明中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担保,所形成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对保证方式有明确约定并用括号方式注明为连带担保责任,故该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向其偿还担保借款6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借款人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月息为2%应理解为月利率为2%,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予以冲减,故被告应承担借款利息13900元。被告关于借款人已偿还了借款的辩解,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开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邵永全担保借款65000元及利息13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886元,由被告周开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雷爱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