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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执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占昌交与汪爱女、江银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占昌交,汪爱,江银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执字第331-1号申请执行人:占昌交,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汪爱女,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被执行人:江银和,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都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占昌交与被执行人汪爱女、江银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爱女、江银和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汪爱女在都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内的存款4万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江银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内的存款4.4万元。三、被执行人账户金额不足以扣划时,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查裕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燕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