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陕西某某景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晔,陕西务本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51号申请执行人张晔,女,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碑林区风光园艺场业主,住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南路小区4号楼2单元103号。委托代理人焦晓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务本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世纪大道中段北侧佳境天城综合办公楼402号。法定代表人司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务本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4589元、逾期付款利息13335.1元、案件受理费1293元,共计11921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务本堂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30000元转账至本院,现已将案件款30000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张晔,且被执行人表示下余案件款陆续给付至下半年全部付清,故本案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9217.1元,已执行30000元,下余89217.1元未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