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杨建新与尚炜钦,崔萍,包顺毅,深圳市爱茉莉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新,尚某钦,崔某,包某毅,深圳市某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49号原告杨某新,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某钦,男,侗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崔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包某毅,男,汉族,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深圳市某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尚某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新诉被告尚某钦、崔某、包某毅、深圳市某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建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庆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靖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