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822号原告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张家小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龙泉街道办事处龙泉河路北。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五爱屯东街**号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正大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开发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3元,减半收取371.5元,由原告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