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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张幸杰与杨晓甫、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幸杰,杨晓甫,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李小平,洛阳市九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保字第77号申请人:张幸杰。被申请人:杨晓甫。被申请人: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杨晓甫,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小平。被申请人:洛阳市九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李伟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张幸杰因与被申请人杨晓甫、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李小平、洛阳市九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幸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晓甫、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李小平、洛阳市九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幸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晓甫、洛阳市钰泰置业有限公司、李小平、洛阳市九强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8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全帅名下的位于洛龙区古城路15号3幢1-4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房权证市字第××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强审 判 员  刘红坡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