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刘某,城镇居民。被告:张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双方现已和好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周海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