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恢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齐小文与王朱林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小文,王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齐小文,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河乡。被执行人王朱林,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齐小文与王朱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陈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劳务费8000元,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朱林于2015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8000元。现被执行人王朱林已支付执行款8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娟